有一种精神风险叫做“被收治”

10月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该报告通过对大约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多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也就是说,每13个人中有1位精神疾病患者。

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摘要

中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而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它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对于精神病收治的乱象,公众期盼《精神卫生法》出台,对非自愿治疗的标准和程序加以规范,但精神病医疗界最近片面强调资源匮乏因素,精神病收治制度法治化前路漫漫。

报告通过对大约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揭示了隐藏其后的三个理论谬误。通过分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了五点建议,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现状:资源配置错位,公众遭受双重威胁

通过对众多新闻报道和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的分析,报告发现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有限的资源主要用在了错误的人身上,需要治疗的又得不到资源。

这种资源配置错位,令资源短缺的情况更加恶化。珍贵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当,不仅造成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带来社会不和谐。公众不仅受到流浪是精神病人的威胁,而且也受到被精神病院随时收治的威胁。

原因: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利提供条件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

导致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立法:精神病学专家垄断立法资源,导致利益失衡和异议程序缺失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们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从而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

从住院权上看,虽然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面上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因此这种“自愿”实质上是“非自愿”,是以监护人意愿代替患者意愿,使患者彻底丧失自决权。同时,内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制度也仅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无法真正的达到纠错的效果。

建议:有效的异议机制,填补精神病科医师的职业伦理空白

报告最后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通过异议机制和法律代表两个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

最后,报告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被精神病”频发

工程师送精神病院13年后猝死

由于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缺失,医院常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谁送谁接走”的制度,即使病人病情好转或者已经痊愈,如果送的人不接,病人就不能出院,这等于是变相的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有些医院因为利益驱动,不主动联系让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出院,导致精神病人的出院权利被剥夺、被漠视…[详细]

母亲为夺房产把女儿送进精神病院

从这一年起,“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开始从其母唐某的口中传出。今年3月5日,她再次从日本回国,3月8日,她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精神疾患。在朱入院次日,其母唐某就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此案历经波折,不但在司法鉴定环节没有结果,更因唐某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详细]

市民拍上访照片被送精神病院

湖北十堰“被精神病”者彭宝泉状告当地警方案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开庭审理,十堰警方在庭审中质疑彭宝泉在北京所做的其并非精神疾病患者的鉴定,法院未当庭宣判…[详细]

拿什么证明我不是精神病

“精神病”成为谋财害命合法执照

如今,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不但不会因“非法拘禁”而受到法律惩处,有时还会被理解成是“人道主义”行为,被披上了华丽的外衣…[详细]

专家称因公权力不受制约

“被精神病”现象的大量出现,是公权力不受制约的必然结果。

拿什么证明我不是精神病

有没有精神病谁说了算

据了解,精神病医院接诊病人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家属送;第二种是公安机关送;第三种是病人自己来。第一种情况居多…[详细]

如何抵御“被收治”的恐惧

精神卫生立法滞后,又是与公共投入不足有关。起草始于1985年的《精神卫生法》,二十五年后仍难露真容。曾传最快于今年底出台,可因各方博弈频现,能否如期出台依然扑朔迷离…[详细]

结语: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拥有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力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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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喻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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