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并非都是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又没有诉讼各方充分的量刑调查与辩论机制,法官只能“估堆量刑”,量刑必然会出现偏差,量刑失衡的现象多发生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类刑罚。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在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中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这一要求把量刑制度的建设纳入了改革计划。《三五纲要》对量刑的改革是一种刑罚现代化与人权保障的进步,让被告人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机会,更符合“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程序正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