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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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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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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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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