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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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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永和”商标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永和”豆浆中国餐饮商品中的知名品牌。经营豆浆餐饮的个体工商户刘某在工商登记过程中,未经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同意,其企业字号及名称使用“永和”文字,并擅自在其店面招牌、玻璃窗、宣传单、便利食品袋等处使用“永和”字样,请问:刘某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回复:刘某已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享有对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对“永和”商标的使用方式是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在特定场所销售“永和”豆浆来实现。“永和”两字是其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性,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刘某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餐饮店系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连锁经营店,或者误认刘某的服务、商品与该公司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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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