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损害赔偿应当足以弥补商标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商标法》增加“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对于利益和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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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