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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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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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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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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