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1.6
已有9人评价
浏览:5299次下载:14次
发布时间: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