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关于“共同理由”的含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7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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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