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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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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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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