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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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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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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