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问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父母依照收养法收养的子女为养子女。养子女是拟制的血亲关系,与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收养关系成立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扶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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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