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收养>收养关系>查看 登录注册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法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第 1 页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该法还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效力、解除等事项。


第 2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3121次下载:4

发布时间: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