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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1
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应用范围非常之广。有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事情发生,就可以有律师函的发生,实际上,在目前律师实务中律师函的应用范围还不够宽泛,当然和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有关,但令我们担心的更应该是“发律师函”成为“撒胡椒面”,律师函不是万能的,律师函也不应是事事处处时时人人案案都发律师函,如果说话,话太多太没有分寸了就是废话了。因此,律师函的将来也不至于出现“风卷一地鸡毛漫天狂舞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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