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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公安机关能决定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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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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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