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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般而言,用本国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国家独立主权的体现,不能有任何变通。这既体现维护国家的尊严,又表示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
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以方便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由于提供翻译是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所以翻译费用由其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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