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1805次下载:5次
发布时间: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