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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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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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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