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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收养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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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别人孩子的养父、养母或养父母,叫收养人。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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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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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