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票据>票据权利>查看 登录注册

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也称追索权行使的法定事由。追索权的行使分为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其法定事由亦分为到期追索的法定事由和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到期追索的法定事由是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只有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其宽限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形式追索权。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票据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


1)票据提示


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须先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否则丧失追索权。但如果发生了期前追索的法定情形,持票人可免除票据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2626次下载:2

发布时间: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