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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人民法院认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招待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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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