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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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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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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