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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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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7、当事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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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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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