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房地产>开发评估>查看 登录注册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



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 1 页

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



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



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 2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2775次下载:5

发布时间: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