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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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房时配套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一般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此外,《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在合同上未签订这些细节的业主可以据此和开发商交涉。


  北京市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将全程监督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重点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等环境建设进行检查。要求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进行规划验收。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因此,业主在入住时,上述各项设施应该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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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