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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8
目前,一些项目的开发商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以北京、广州二地为例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所以,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由此,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而在实际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入户费不合理的,业主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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