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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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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一书两证”的办理、发放。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项目按下列时限执行: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方案审查通知书》。


4、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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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