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市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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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