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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18
听证的时间要求:
(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
(2)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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