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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9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为正常的使用或人为的损坏或其他的原因,很可能会出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情况。在此情况之下,如果租赁物存在修复可能,则引发了应当由何者负修缮义务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实务中,出租人修缮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
(1)租赁物确有修缮的必要。所谓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才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如果租赁物虽然因种种原因发生了毁损,但这对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不发生不良影响,那么租赁物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2)租赁物有修复的可能。修复的可能,是指租赁物经合理的修理之后能够恢复原状或者基本上恢复原状,并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所谓合理的修理,即对租赁物的修理在经济上费用合理;所谓修复,也不要求经过修理后租赁物完全恢复原状,只要能够达到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状况即可。
(3)承租人作了修缮的通知。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很可能无法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或者不便了解。因此,当出现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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