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4958次下载:16次
发布时间:2010-12-27
【案例】2008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当年12月方与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眼看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准备届时终止劳动合同。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同意,由此引发争议。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合同到期,由于企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4958次下载:16次
发布时间: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