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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29
分析:
A:如A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B:如A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信息合资在外经营类似公司
材料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此罪的规定则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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