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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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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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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