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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11
案例:
赵小姐2011年3月进入北京某公司上班,2011年8月从公司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规定了年终奖的分配金额,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赵小姐在离职谈判过程中,要求单位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单位认为,赵小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没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后双方诉至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没有对年终奖分配方案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赵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年终奖。
从本案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年终奖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二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进行规定的条件下,则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实行年底双薪制度
每年企业发给员工的变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年终奖金、年底多薪、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四项,其中,绩效工资的方式更为常见,其企业占比达到68.1%,其次是年底多薪,最后是年终奖/销售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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