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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
任职手续的办理
公务员的任职须通过办理任职手续加以确认。办理任职手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二是任职手续如何办理,即任职程序。
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凡下述情况,需要加以任命:(1)取得官员身份;(2)由一种类型的官员改换成另一种类型的官员;(3)第一次授予职务;(4)授予不同基本工资的另一职务;(5)授予不同职称的另一职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即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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