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查看 登录注册

美容遭毁容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6.7

已有3人评价

浏览:3085次下载:10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