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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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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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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