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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但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即原级复议。对原级复议所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所作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另外,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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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