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刑事行政.>刑法>减刑>查看 登录注册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4.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3488次下载:7

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