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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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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