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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上述后三项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第1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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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