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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甲、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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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