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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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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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