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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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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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