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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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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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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