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破产>破产财产>查看 登录注册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6.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2046次下载:7

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