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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其他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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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其他问题的处理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为了更全面、更具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



二、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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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其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负有连带债务责任之一的或者数人同时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责任向该债务人或者各责任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的,其他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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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