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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1)“合伙经营”指数人共同经营业务,以谋利为目的而存在之关系。
(2)下列公司或团体之成员间之关系,不属本条例定义范围以内之合伙经营——
(a)按有关股份公司注册之条例而注册为公司者;或
(b)按其他条例或国会法例,或英皇制诰或英廷敕书而成立或注册为法团者。
伙的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法。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法。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法。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法。
详细分析合伙经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合伙的共同意志法。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