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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与原房销售额的关系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纳税人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四)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应退纳税保证金=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新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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