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常识信息
5.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1629次下载:3次
发布时间:2010-06-22
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三)填写项目不齐全,五十份以下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吉林省已实施税控发票,开发票时由纳税人填写,请注意填写规范,以免造成错误受到处罚。

5.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1629次下载:3次
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