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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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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证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一、股票



1.上市交易条件



(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交易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情形。



3.终止交易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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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其他情形。



二、公司债券



1.上市交易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2.暂停交易条件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3.终止交易条件



有暂停交易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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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基金



1.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暂停交易条件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3.终止交易条件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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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